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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 何雨欣)记者最近几天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国家征税收入工作总局正式下发通知清晰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称,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工厂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发生变故化的,对改制后的工厂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发生变故化的,改制后的工厂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发落惩治原事业单位整个儿职工,那里面与原事业单位整个儿职工订立服务年数不少于三年劳私自挪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订立服务年数不少于三年劳私自挪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子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还称,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工厂以出卖转让或国家作价拿出钱财(入股)方式得到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轻免除缴税款范围,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据介绍,该通知执行时间界线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